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中暑的情况不少 热射病工伤认定何以少之又少?

日期:07-25 来源:未知

 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中暑的情况不少,但鲜有人申请职业病诊断——

 
  热射病工伤认定何以少之又少?
 
 
  阅读提示
 
  近期,不少地方发生劳动者在工作岗位患热射病的事件。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患热射病后被认定为职业性中暑的,可以进行职业病诊断并申报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然而,在现实中,劳动者的维权之路却困难重重。
 
  近日,全国多地出现高温天气,一些地方最高温度甚至超过40摄氏度,高温作业劳动者面临“烤”验。一些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患上热射病甚至不幸死亡的消息见诸媒体。
 
  热射病属于重症中暑,依据相关规定,劳动者患热射病后被认定为职业性中暑的,可以进行职业病诊断并申报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不过,《工人日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热射病患者想要认定工伤“有点难”,能真正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少之又少。
 
  职业性中暑鲜少被诊断为职业病
 
  根据2012年起施行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物理职业病中,第一项就是中暑。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也意味着,劳动者出现职业性中暑,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过,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线劳动者出现职业性中暑甚至患上热射病的情况并不少见,但真正去申请职业病诊断、认定工伤的,却非常少。
 
  例如,根据浙江省绍兴市疾控中心最新公布的数据,近两年,绍兴仅有11人因中暑申请职业病诊断,而仅2021年绍兴就报告中暑病例556例。2019年,湖北省武汉市高温中暑报告病例为572例,但只有一名劳动者申请了职业病诊断。
 
  对此,有专家指出,与尘肺病和职业中毒等常见职业病相比,劳动者对于职业性中暑属于职业病的知晓度较低。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发生职业性中暑后,不知道可以申请职业病诊断,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北京市福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友告诉记者,劳动者出现重症职业性中暑,无法继续工作,或是需住院治疗、甚至死亡时,才会想到进行工伤认定,然而由于维权难度大,一些劳动者甚至不得已选择与企业“私了”。
 
  工伤认定面临“两道坎”
 
  “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首先得进行劳动关系确认,这对于很多建筑工人,以及快递员、外卖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来说,是很难迈过的一道坎。”张志友分析说。
 
  据媒体报道,近日,一位建筑工人因热射病倒在了收工回家的路上,被送医后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去世。但因其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难以认定劳动关系,无法认定为工伤,最终家属与工地负责方达成协议,工地方面负担丧葬费并给予工亡赔偿。
 
  在张志友看来,上述建筑工人就是因为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最后家属才与工地负责方达成和解。
 
  此外,张志友指出,职业病诊断是热射病工伤认定需要面对的另一道坎。
 
  职业病诊断需要提供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的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等情况。具体到职业性中暑,按照《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根据高温作业的职业史,出现以体温升高、肌痉挛、晕厥、低血压、少尿、意识障碍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辅助检查结果,参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类似疾病,可诊断为职业性中暑。
 
  而这些证明往往需要用人单位配合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如果用人单位不配合,劳动者很难取得这些证据,也就难以进行职业病诊断。
 
  尽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但有劳动法律师对记者表示,在实践中,职业病鉴定机构很少依据劳动者的自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进行职业病诊断。在此背景下,一些劳动者通过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的方式,迫使企业不得不提供劳动者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材料。
 
  劳动者维权“另辟蹊径”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杰对记者表示,在未有书面劳动合同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可以结合劳动人事管理、劳动报酬支付、劳动业务联系等因素综合评判。但由于不少建筑工人是包工头招用的,要想与施工单位获得劳动关系认定很难。
 
  记者注意到,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建筑工人王某患热射病后,要求确认与工程承建单位浙江某园林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该院审理认为,王某是由包工头招用,与包工头进行报酬结算。园林工程公司与王某之间并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合同或事实行为。因此,该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很多建筑工人由包工头带领,在各个工地从事劳动,而包工头一般都挂靠在某个劳务公司承包工程。这样一来,劳务公司、施工单位与建筑工人之间往往不形成直接的劳动关系。”张志友对记者说,“正是由于包工头的存在,导致建筑工人工伤维权比较困难,建议有关部门规范用工管理,推动各类用人单位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此外,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发现,一些劳动者由于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或因职业病诊断程序烦琐,不得已选择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进行维权。
 
  例如,江苏某绿化公司绿化养护工汪某在患热射病后,身体状况一直不见好转,经鉴定为一级伤残,需长期住院治疗。此后,他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绿化公司最终打赢官司,并于今年5月获得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赔偿共计130多万元。
 
  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工伤保险待遇领取“卡壳”怎么办?受访律师强调,特别是在建筑行业,如果包工头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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