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美食广告须守住法律底线和诚信底色
日期:09-21 来源:未知红彤彤的烤馒头夹龙虾、焦褐色的炸肥肠、金灿灿的菠萝饭……看到这些美食图片,来自天津市河东区的邹楷不但没有“打卡”的欲望,反而有点反胃,因为高饱和度的色彩让食物看上去太假了。和邹楷一样,对美食宣传过度现象不理解的人不在少数。近日在多个美食推荐平台上,有不少消费者吐槽,其被宣传图片或者文案吸引,结果吃到的食物与图文严重不符。(9月20日《法治日报》)
不少人在相关平台看到的“美食”是一码事,在相关店家吃到的“美食”又是另外一码事。消费者的这种“体验差”主要拜餐饮店家或美食博主夸张的美食滤镜所赐,在滤镜的加持下,大量美食图片成了美颜图片,不仅颜色失真,美食的数量、原料、质量等也可能大量注水,图实不符。
在万物皆可美颜的时代,店家或博主为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对美食图片的色彩饱和度等元素进行适当修饰,让美食更好看,更上镜,更有吸引力,无可厚非。但制作或推荐美食图片属于商业宣传的一部分,也应该遵守商业宣传的法律规矩,相关主体不能天马行空,随心所欲。《广告法》明确: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有些餐饮店家或有偿引流的博主在宣传的美食图片中不仅加色,还加量、加“料”,甚至将多份食品并做一份,为美食图片单独添加“大龙虾”等食材,而消费者吃到的食品则明显缩水,也没有美食图片中的相关诱人食材,让消费者从网上到现实体验到从“酒池肉林”到“残羹冷炙”的巨大落差。这样的美食宣传变了味,构成了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店家或博主制作并发布美食图片的本质都是对商品或服务进行介绍推荐,属于商业广告的范畴。《广告法》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然而,不少店家或博主发布的美食图片并未标明“广告”,属性模糊,很容易让消费者对美食的消费“种草”属性和广告属性发生混淆误认,进而让消费者产生选择困惑。这也是美食宣传中的违法侵权风险点。另外,一些美食图片或文案还使用了“最”“天花板”“封神”等用语,涉嫌违反有关“最高级”“顶级”用语的法律禁令。
美食宣传不能用“放大镜”,不能沦为注水宣传、虚假夸大宣传。虚假宣传骗得了一时,骗不了长久,大都是一锤子买卖,而虚假宣传一旦穿帮,肯定会对商家的信誉构成反噬,进而影响商家的发展。所以,餐饮商家一定要走出美食图片的滤镜营销误区,坚持诚信守法经营,不断提升餐品的质量和服务质量,让消费者真正获得实惠和良好的消费体验,这样,才能获得消费者的好口碑,才能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市场监管部门应联合相关平台对美食图片虚假夸大宣传问题进行排查整治,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收集问题线索,对查实的问题依法处罚、曝光,落实整改措施,发布消费警示,夯实法律红线,从而起到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的效果,为消费者守住美食广告的法律底线和诚信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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