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骑手撞了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作数”吗
日期:12-29 来源:未知北京市民张先生与一家平台外卖骑手小刘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小刘在事故中负全责,张先生无责。张先生经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张先生在得知小刘的公司投有交强险和骑手保险之后,将小刘、众包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写有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那么,这个免责条款有效吗?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案件回顾】
外卖骑手小刘驾驶着一辆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张先生则由南向北步行。不料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受伤。经认定,小刘负全部责任,张先生无责。事发当日张先生前往医院就诊,住院5日,后复诊。
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小刘、运营众包配送APP的众包公司、事发车辆投保的快车保险公司以及投保骑手险的无忧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1万元。
【庭审过程】
庭审中,快车保险公司认为,小刘在公司投有交强险,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合理损失。
无忧保险公司则表示,众包公司在其处投有个人综合责任险,为限额25万元的骑手保险,其与众包公司存在合同关系,而张先生和小刘是侵权关系,无忧保险公司不是适格主体,且小刘事发时驾驶机动车不在理赔范围,并提交个人综合责任保险条款为证。
众包公司主张,小刘属于众包类兼职骑手,自行下载APP同意相应条款后注册成为骑手。事发当日骑手有生效保单,承保公司为无忧保险公司,责任限额为25万元,应当由交强险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险补足。为避免诉累,应在本案中一并审理交强险范围外不足责任。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众包公司投保的个人综合责任险含因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予以一并处理。无忧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就免责事项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说明,对该项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张先生予以赔偿,判令快车保险公司向张先生赔偿损失12万余元、无忧保险公司向张先生赔偿7万余元。
宣判后,无忧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无忧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对上述免责条款予以特别说明,因此不能依据格式条款的内容主张责任免除。小刘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因此法院判令快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无忧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保险格式条款中免责条款,保险人不仅需要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提示,还需要对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相应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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