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引发伤亡 劝酒陋习咋破

日期:04-02 来源:未知

  酒文化在我国源远流长,“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家喻户晓,曹孟德更是发出了“何以解忧,唯有杜康”之感慨。到了现代,各种聚餐场合也离不开酒,逢年过节、亲友结婚、朋友相聚都难免要小酌一杯。


  然而,国人的饮酒风气为社会所诟病,劝酒、斗酒,乃至为了业绩被迫拼酒等不加节制的饮酒陋习让公众深恶痛绝,作为酒桌上的共饮人往往忽视相互间的安全保障义务以致酿成不少悲剧,违背了喝酒的初衷,也扭曲了我国的传统酒文化。

  2020年以来,江西法院审理因聚餐共同饮酒人未尽劝阻和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共计19件,其中死亡16人、受伤3人。共饮人不当劝酒、灌酒引发人身损害,甚至发生酒精中毒死亡以及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将本来欢喜的喝酒聚会演变为悲剧,共饮人也为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付出了巨大代价和血的教训。

  劝酒引发事故有三大特征

  《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后发现,该类案件有以下特征:

  ——农村地区劝酒文化盛行,共同饮酒人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农村地区受当地风俗影响,劝酒、罚酒、灌酒以及划拳饮酒等成为约定俗成的酒席“规矩”,而共同饮酒人对人身安全互负合理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缺乏认知,酒局结束后忽视饮酒人身体状态,且未及时送医或安全送回家,节假日期间此类情形更甚。上述案件中,因过度劝酒引发饮酒人人身伤亡的有9件;发生在传统节假日期间的有3件。

  如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等4原告(系死者胡某亲属)诉陈某等6被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陈某在明知胡某已经喝多了的情形下仍要求其前往第二场地喝酒,并以断交相威胁,胡某无奈前往并被轮番劝酒和罚酒,而陈某等共饮人并未察觉胡某已处于危险状态,却将其醉酒视频发送朋友圈进行嘲笑,以致胡某延误治疗因酒精中毒身亡。

  ——饮酒人安全意识欠缺,酒后驾车搭载酒友现象突出。饮酒人对过量饮酒可能给自己造成的伤害缺乏认知能力,对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缺乏预见性,甚至有的酒后驾驶车辆搭载酒友回家,以致酿成惨案。上述案件中,有15件系饮酒人聚餐后仍醉酒驾驶引发人身伤亡,其中4件搭载共同饮酒人。

  如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甲等两原告(死者王某乙亲属)诉钟某、肖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两被告与王某乙打麻将结束后一起聚餐,王某乙在聚餐过量饮酒,且在明知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无相关牌照情况下,仍执意驾驶并搭乘肖某从兴国县返回于都县,以致发生王某乙死亡、肖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职场酒局管理缺位,法律关系复杂加大审理难度。部分公司、企业基于追逐利润、抢占市场、获取业绩、增强凝聚力等目的,对商务饮酒缺乏监管,甚至持放任和鼓励的态度。实践中,公司的商务合作、团建、年会、出差洽谈业务成为职场酒局的重灾区,饮酒人容易因饮酒过量发生诸如交通事故、溺亡、酒精中毒等意外事故。该类案件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饮酒者与共饮人、场地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等多种法律关系,法律适用存在争议,加之当事人矛盾较大,责任难以划分,法院审理难度较大。上述案件中,因职场酒局饮酒过量引发事故的有3件。

  如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罗某甲等5原告(死者罗某乙亲属)诉某中医公司、裴某等8被告生命权纠纷一案,罗某乙系某中医公司的员工,其在参加公司销售业务部的会议总结聚餐中因过度饮酒导致酒精中毒身亡。

  共同饮酒人间有安全保障义务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法官汪振华介绍说,聚餐饮酒属于联络感情和增进情谊的社交行为,法律并不禁止饮酒行为,但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其他共饮人基于先前共同饮酒的行为,相互之间产生保障彼此酒后人身安全的附随义务,如不履行这种附随义务而产生的相应损害后果的,共饮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具体来讲,共同饮酒人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可分为两类:(一)相互提醒、劝阻、劝告义务。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切忌灌酒、劝酒等不文明行为,同时,发现共饮人存在酗酒、醉酒或不良反应时应加以提示、劝告其停止饮酒。(二)通知、照顾、护送和协助义务。如发现共饮人存在醉酒现象及人身危险时,应通知其亲属或救护机构等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危险发生。对醉酒人施以最大限度的照顾行为,或护送至安全场所或医疗机构救治,使其得以脱离危险境地。

  为此,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基于法理及上述法律依据,共同饮酒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在法理上属于共同饮酒人相互间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共同饮酒人如果未尽义务则需对其他共饮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抵制劝酒陋习树立文明新风

  劝酒陋习由来已久,滋生土壤深厚,亦有不少人乐此不疲。为此,法官建议,应采取多管齐下的手段,逐步加以根除,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一方面,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发挥好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引导大众树立文明新风,移风易俗,主动抵制劝酒之风,全方位的宣传文明饮酒、适度饮酒的新风尚。

  另一方面,加大以案释法力度。通过典型案例、庭审公开、送法进社区等活动,帮助聚餐饮酒者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使共饮人熟知其负有的提醒、劝阻、照顾、保护、通知等注意义务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除此以外,相关部门应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公务、商务活动相关“禁酒令”“限酒令”落实到位,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坚决予以严肃处理,真正让法律制度成为劝酒陋习的带电“高压线”,从而筑牢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安全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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