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55岁女44岁不续聘”本质仍是就业歧视

日期:09-05 来源:未知

  近日,陕西一家公立医院规定“男55岁女44岁不续聘”的消息冲上热搜。据多家媒体报道,该医院将不续聘年龄写入医院文件。文件规定,编外人员中已取得中级职称的执业医师、特殊紧缺岗位的聘用人员,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其他各岗位聘用人员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44周岁不再续聘。截至目前,该家医院以上述文件为由共辞退了12人,都是年满44岁、在医院工作多年的女性。当地人社局表示将立即介入调查,相关调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临床经验是判断医护人员职业技能和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四五十岁正是医护人员的职业黄金年龄,如今,该医院仅以年龄为限将他们排除在续聘人员之外,人为营造出“44岁危机”现象,在社会广泛呼吁就业公平的大背景下,令人费解。

  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此外,相关判例也将一些用人单位以年龄、地域、学历等作为招聘条件的行为,明确为违反公平就业的行为。以年龄作为续聘条件,不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提出,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涉事医院以年龄为限,将相关人员排除在续签劳动合同范围之外,不仅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也忽视了企业社会责任。

  进一步而言,将年龄作为聘用的“硬杠杠”属于滥用用工自主权的行为。用工自主权的行使,应以法律法规和合法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为基础,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续签劳动合同是职工的法定权利,只要职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有续签的意愿,用人单位不能“任性”拒绝。以年龄为限选择性地续聘职工,事实上剥夺了职工的就业选择权,导致职工的平等就业权无法得到保障。

  时下,一些用人单位囿于编制的制约,以劳务派遣的方式聘用职工,对在编职工与编外人员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即便是劳务派遣人员,是否续聘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尽可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况且,劳务派遣只是一种用工方式,劳务派遣人员也不是“二等职工”。因此,劳务派遣不应成为用人单位选择职工的“红线”,更不能成为规避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的“挡箭牌”。

  以年龄为限决定是否续聘职工,是就业歧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种变异。发生这样的现象,说明一些用人单位法律意识不强、社会责任意识淡漠,有关方面对劳动用工监督不到位,同时,一些行业、领域在劳动管理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规定。防范该类现象的发生,一方面要改革一些不合理的用工制度,给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松绑”;另一方面,有关方面应强化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合规意识,加大劳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治理,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警示和督促用人单位谨慎用权。同时,工会应及时启动维权联动机制,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援助。

  保障劳动者安心劳动、体面劳动,虽任重道远,但必须上下求索、久久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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