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团建,不该侵害员工休假权

日期:09-07 来源:未知

 据法治日报报道,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公司就职的陈萍萍告诉记者,她所在单位会以“增进职工了解、提升团队凝聚”为主题,每年组织两次团建出游活动,但参加团建的时间会从年休假中扣除。


  带薪休假是写入法规的一项制度安排,全社会都应当遵守。2008年起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休假主体、休假条件、休假天数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不过,尽管条例已经出台15年,带薪休假在实践中却难以得到完全落实。一些企业因为违法成本低,用打擦边球的方式来侵害职工正当权益,用团建取代年假就是隐蔽性很强的一种。

  近年来,企业越来越认识到团队管理的重要性,“团建”成了公司的必备项目,“团建旅游”也流行起来。客观地讲,团建有其积极意义,能够增进同事之间的情感交流,能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以及职工对企业文化的认同感。

  但是,“团建旅游”看上去似乎是一种旅游,但不能归入年休假之列。年休假是职工自由支配的休假时间,职工有权自主安排休假内容和休假方式。而企业团建由企业统一安排组织,并非由职工自由支配的活动,不符合职工休假的特点。

  有的企业更甚,虽挂“团建”之名,对员工个人而言更像是变相加班,看似在旅游,却要捧着电脑、连着手机处于工作状态。有的企业专门选在职工的休息日搞团建,以至于“周末团建,不许请假”成了职场人士害怕的八个字。

  有法律人士警示,虽说企业对于职工的年休假具有统筹安排权,但不代表企业可以任意安排职工的年休假,特别是在没有提前告知职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准备用团建活动代替年休假假期,应提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征得其同意,这是必要的法律程序,否则法律不支持企业擅自将团建从年休假里抵扣。这是职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搞清楚的法律问题:用人单位将职工带薪年休假强制用于集体旅游、团建培训甚至会议,均不合法。

  用人单位与其想着各种法子从员工权益中“捞好处”,不如遵纪守法,将智慧多用在怎么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员工工作效率上,才是正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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