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二婚拒付22万彩礼,女方愤怒引产后要求赔偿
日期:03-11 来源:未知据福建广电《第一帮帮团》报道,福州姑娘婷婷今年35岁了,曾有过一段婚姻,2023年8月,她与同样离异单身的阿亮确立了恋爱关系。两个多月后,婷婷怀孕了,于是两人开始着手商议婚事,不承想阿亮对于领证结婚一事一再拖延,婷婷心灰意冷,选择了流产。
婷婷说,当时阿亮家干脆地答应22.3万元的“三金”,但告诉她,因为钱款都在投资理财产品,要2023年12月底到期取出来才能给付彩礼。可到了12月底,阿亮又告诉婷婷,这笔钱有其它用途。婷婷认为,如果阿亮的家庭确实无法承担自家提出的彩礼数额,应该坦诚地沟通,而不是一拖再拖。心灰意冷的婷婷没有选择留下孩子,同时希望阿亮家能够给个说法。
阿亮表示,目前两人已经分手,是婷婷主动提出的,然而婷婷却三番两次上门"骚扰",于是家人也不同意这门婚事。阿亮还表示,在商议婚事的过程中,婷婷一家让他有不好的感受,他认为婷婷的父母是不同意他们在一起的。他是二婚,婷婷也是二婚,她还有两个小孩,她父母希望她回去相亲或者和前夫复婚。同时阿亮解释,自己是希望生下孩子的,婷婷不仅自作主张选择流产,如今还找自己要说法,认为婷婷家是在意这笔彩礼。
阿亮应当为婷婷流产一事承担责任吗?律师表示,此事纠纷中,双方都存在过错。对于女方遭受的损失,男方应当适当分担。
网友:没结婚就不要怀孕
对此,网友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女方要求的22万元彩礼过高,也有网友认为是男方言而无信。
女方流产男方是否应赔偿?
那么恋爱期间女方怀孕流产,男方是否应该赔偿?
据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在正常的恋爱关系中,两人同居导致女方怀孕打胎,双方作为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见到同居可能导致怀孕流产的后果,双方对于这一结果的产生均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公平原则,对于张女士因流产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直接经济损失,王先生应当适当分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请求则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法得到支持。
来源:第一帮帮团、新黄河
上一篇:六旬台胞在渝做餐饮“新人”:生活贵在“经历”
下一篇:“我们公司给的派送费太低了,等涨价了我一定给您送上门!”
联系我们:中侦之窗
本站所有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企业负责,本站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也不承担您因此而发生或交易致使的任何损害。